临近年底,为让辛苦打工一年的建筑农民工及时拿到“血汗钱”安心返乡过年,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明确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时,须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保存工资发放签收记录,严禁将工资交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济南市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凡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可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且该企业开发的所有项目均纳入严格监管程序,直至问题解决。
济南市明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属建设单位责任的,不予办理此单位新开工项目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属建筑企业责任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取消其参与各类创优评先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其资质升级、增项,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情节严重的,一律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其不良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