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省高院通报: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114起国家赔偿案件,决定赔偿61起,共赔偿513.9万元。
2002年8月,钱某因涉嫌一起结伙抢劫案,被河南某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钱某不服,两次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此后,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0年12月6日,省高院撤销了两审的判决,宣告钱某无罪。
钱某被羁押了970天。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钱某应该获得国家赔偿。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省高院决定,赔偿钱某被羁押970天的赔偿金13.80601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要是在以前,钱某要想获国家赔偿,必须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即当地法院进行确认。但这等于让法院自认错误,常遇到推诿。钱某最终获赔,得益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荆伟说,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114起国家赔偿案件,决定赔偿61起,共赔偿51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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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况可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冤狱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受害人只有在没有犯罪但被错误羁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国家赔偿。
对于非刑事司法赔偿,遇到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3类司法行为可以申请,即: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行政判决错误,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如果认为判决错误,要通过上诉、申诉程序解决。
此外,对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冤假错案的善后处理,要依据当时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