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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将获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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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将获养老补贴
□记者 李砺瑾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新的奖励扶助和救助政策。

    新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

    对符合政策生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养老补贴。

    城市区(不含伊滨区、龙门管委会)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对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对符合政策生育或收养,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女方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年满49周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的,本人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年满49周岁),每年发放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一级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及以下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此前男方已被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但女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可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各级财政各负担50%。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也有奖励扶助政策

    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当年年满55周岁且不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奖励扶助金;当年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今后还将对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进行生活补助。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被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五保对象,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年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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