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天经地义的“无责免赔”条款现在遇到挑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申诉案中,判决主张“无责免赔”的保险公司败诉赔付。
2010年11月的一天,宁波市民金女士在驾驶车辆途中被一辆江苏牌照的半挂车追尾,随后撞上前方另一辆半挂车的尾部,导致金女士受伤以及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勘查,认定肇事车主忻某负全责,但肇事车主忻某不久后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金女士要想获得赔偿就得起诉忻某的继承人,由于忻某是江苏人,调查、起诉他的继承人不仅费钱费时费力,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无奈之下金女士只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无责免赔”的规定,既然金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金女士便将保险公司告至镇海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无责免赔”的说法,在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追偿”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金女士保险赔偿金10.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