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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能阻碍公民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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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户籍不能阻碍公民受教育
豫鲁沪京等8地13位律师给上海三局委写信建议放宽异地高考条件
    □据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

    19日,针对异地高考问题,来自河南、北京、江西、江苏、山东等8地的13位律师学者,致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放宽异地高考条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信中称,户籍不能阻碍公民受教育,放开异地高考招收更优质的生源,对各地大学的发展只能是好事。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户籍无关

    19日上午,记者联系上在郑州的河南公益律师常伯阳。

    常伯阳介绍,之所以给上海市相关部门写信希望放宽异地高考条件,是因为,公民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关乎公民的人生发展和生活状况。

    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平等接受教育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接受教育需要区分户籍来不同对待。

    “受教育权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教育方面,尤其是国家推动发展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首要的应该是确保公平,不应厚此薄彼。”常伯阳说。

    放宽异地高考条件是大势所趋,不应有歧视

    建议信中写道,2012年8月30日,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意见》还特别要求,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

    “前段时间,上海市针对《居住证管理制度》(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要求A证、C证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在上海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不包括高考。我们认为,放开异地高考是大势所趋,教育方面我们应该消除差别和歧视,而不是从新设置分类,人为再制造歧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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