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机动车管理人也需担责解决“人车分离”责任难题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
问: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同时,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
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交强险先赔付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背景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
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