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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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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新华社记者 王培伟、王宇
    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酝酿多年的征信业法规条文终于迎来正式出台的曙光。

    据悉,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草案同时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专家指出,此次草案的出台,将令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发展新阶段,对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草案的通过,对我国征信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我国征信业发展已经有不短的时间,但离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依然有不小的距离,急需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发展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信用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正逐步显现出来。信用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也日益受到企业和个人所重视。

    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中,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6930万次。

    专家表示,下一步,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加快制定和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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