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近日,媒体报道一些食品中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带着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记者在11月21日采访报道了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基础上,又走访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采访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1 食品中的塑化剂来自包装等接触材料或环境
记者:什么是塑化剂?
答(北京工商大学孙宝国院士):塑化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增塑剂,是一类常用的塑料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剂,常用的品种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记者:食品中塑化剂的来源有哪些?
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中塑化剂的来源比较复杂,且这种物质本身具有易迁移的特性。经过多轮调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装材料和密封材料等迁移入食品;二是环境中塑化剂对食品的影响,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剂可能进入食品链影响食品。
2 塑化剂过量摄入影响内分泌和生殖系统
记者:塑化剂对人体健康究竟有什么危害?
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塑化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大小和摄入时间长短。国际上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长期大剂量摄入塑化剂将影响人体内分泌和生殖系统,但目前尚没有人体受危害的临床病例。从确保人体健康出发,根据国际权威卫生健康评估机构的研究结果,成人终身每天摄入DEHP不超过3.0毫克、摄入DBP不超过0.6毫克,不会造成健康危害。
3 食品中塑化剂尚无标准,只设定最大残留量数值
记者:我国对食品中的塑化剂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尚未制定酒类等食品中塑化剂物质的标准。
塑化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使用。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塑化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设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称为“筛查值”,香港称为“行动水平”),以便于排查发现人为添加的违法行为。虽然作为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为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提供了依据。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类食品添加剂,不会作为食品直接食用。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为排查在香料香精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从实际出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单独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剂残留量。
4 食品中塑化剂标准正在调研中
记者:如何科学制定食品中塑化剂标准?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中的塑化剂来源复杂,国内外对其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风险评估的数据不充分,也缺乏可参照的国际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正在密切跟踪国外食品中塑化剂研究进展,进一步加强监测及食品中迁移污染原因的调查,积累数据,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研究制定相应标准或管理措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5 塑化剂检测应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记者:国内检验机构对社会各方要求检测塑化剂如何管理?
答(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委托获得法定资质,并具有开展塑化剂检验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委托方提供满足检验条件要求样品的前提下,食品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委托检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开展食品中塑化剂的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6 非法添加塑化剂的,移交司法机关
记者:相关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监管部门):鉴于塑料的广泛使用,塑化剂本身易迁移的特性,导致塑化剂容易对食品造成迁移和污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和正在组织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企业的排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对发现问题的,要彻查问题原因,立即整改。尽管在排查中未发现食品中人为添加塑化剂行为,但在这方面始终不能放松警惕,凡发现非法添加塑化剂等违法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