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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详解认定“抢黄灯”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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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公安部详解认定“抢黄灯”具体情形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驾照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抢黄灯”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究竟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抢”?什么情形才是守法通行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抢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明确,考虑到车辆制动距离、安全车距等因素,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持续闪烁的黄灯属于闪光警示信号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此类信号灯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车辆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

    据介绍,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黄灯信号期间抢行且未能及时通过路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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