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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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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政策出台,洛阳考生能否受益
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我市环境质量 有了“观察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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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市教育局分组督察落实情况
    □记者 李燕锋

    本报讯 昨天是2012年的最后一天,全市广大教师的待遇落实如何,市教育局分组进行了督察。

    昨日一早,市教育局专门组织4个督导小组,分赴我市的新安、洛宁、偃师、孟津、伊川、宜阳、汝阳、嵩县、栾川9个县(市)了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工资表、随机抽查中小学校等形式,各督导小组对于全市各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配置、待遇落实、代课人员清退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年前组织本次督察活动旨在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按照要求,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各县(市)政府及教育部门务必保证各中小学校按编制配足配齐教师,建立教师补充机制,及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以及教师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落实到位,绩效工资按要求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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