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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被死亡”告造谣者并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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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李宇春“被死亡”告造谣者并索赔10万元
被告管辖异议遭驳回
李宇春 (资料图片)
    □据 中新网 《法制晚报》

    著名歌手李宇春认为,大学生邹某在网络上发布她整容死亡的帖子,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于是将邹某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人民币。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驳回邹某的上诉请求,终审裁定该案仍在东城区法院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发布《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帖子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她的名誉及家人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此案一审时,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于遵义某学院,住所地为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云岩法院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后,邹某不服上诉。

    北京二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街道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可以认定东城区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东城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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