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月8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三指引,并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证监会官网所述,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章程必备条款三部分。对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三项监管指引是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公司需求,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充分论证而制定的。
近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纠纷的投诉,已经成为投诉上榜率较高的问题之一。如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非上市股权投资者十分关心的话题。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上述监管指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办法各项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完善公司治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