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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丽娟在“1·1”纵火案中,实施了故意纵火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涉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李丽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