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纯举 黄洁
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当事人拒不签字,之后又以没有收到为由抵赖,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了采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的新的留置送达方式。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采用拍照、录像记录的方式,对一案件被告程某留置送达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后,他逃避领取判决书
田某和程某是嵩县库区乡同一个村子的村民,两家住前后排,田某家在程某家正前方,两家中间隔了一条路。
2012年年初,该村村委会为解决村民的饮水问题,组织挖掘机在村里的路中间挖沟,以埋设自来水管道。管道安装好后,村里让每户村民回填自家门前的沟。
当年2月7日中午,程某的妻子魏某在其家门前回填路中间的沟时,田某以其挖了自家房后的土为由出来制止,二人发生争吵。
程某闻讯后,与弟弟、妹妹、弟媳等6人前去,帮妻子与田某理论,最终引发争斗,并致田某受伤住院。
随后,田某将程某等7人诉至嵩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要求7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952.84元。
嵩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审理后,认为田某住院期间共花费4109.16元,而田某对纠纷的引起、发生、扩大有较大过错,应对其因伤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负担损失的70%,几名被告共同分担田某剩余的30%损失,其中程某负担600元。
诉讼中,程某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多次以外出不在家、另定时间领取等理由,拒绝领取判决书。城南法庭通过邮局特快送达,信件又以无人签收被退回,导致田某不能尽快得到赔偿。
法院采用拍照、录像记录的方式,向其留置送达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城南法庭根据该法的一项新规定,于1月8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了详细记录,向程某留置送达判决书。
据嵩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庭长贾改嵩介绍,根据新修订《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判决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判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判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贾改嵩说,此后如程某未在送达之日起20天内履行判决,田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