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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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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员工年金、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也须纳税
    □据 央视网 《北京晚报》2月5日13版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针对纳税人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保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免缴个税

    纳税人: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年金个税不得在当月工资扣除

    纳税人: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20%扣个税

    纳税人: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www.cctv.com)

    延伸阅读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须缴税

    网友提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标准的交通、通信补贴须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提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税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规定,安家费免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提问:我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款项,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津贴不征税

    网友提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税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据人民网 www.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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