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扬 实习生 邓兆辉
近日,网友“爱家爱洛阳”在网上发了一个求助帖:过期的超市购物券能否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就该自认倒霉吗?
购物券过期能否再用,大家各有看法
“爱家爱洛阳”说,其朋友有一张过期的金额为400元的某超市购物券,以前该超市的购物券过期还可以使用,然而最近持券去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券并非提货单,过期不能使用。
如今商场和超市的购物券和提货单等比较常见,如过期后就不能使用,大家有什么看法?
西工区的王女士说,不少大型超市的购物券过期后仍能使用,但如果购物券过期就不能再用,券上的钱去哪里了?这些钱就该被商家占用吗?
记者在我市各大超市调查发现,目前我市的超市均有购物卡、购物券和提货单三种预付凭证,不同超市规定不同,有的设期限,有的不设期限,一般来说只要过期时间不长都可使用。
家乐福超市公关经理张俞说,购物券、购物卡等都是商业单用途支付卡,交易按规定要到商务部和中国银行备案。提货单意为将货品提前存放在超市,在一定限期内来取货,如果过期,超市会把这些货品退还给购买人。
律师:超市应退还券上金额或允许使用
对此,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磬扬认为,商家自行规定购物券到期不得使用的行为,有悖诚信、公平的原则,因为顾客已付过款,如果购物券到期,应给顾客继续提供消费服务或退还剩余金额。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裕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他认为,超市购物券、提货单和购物卡都属于此范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即使过了有效期,商家不继续提供服务,也应返还券上的相应金额,或给消费者重新兑换相同金额可使用的购物券。如果不允许消费,这部分金额就属于商家的不正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