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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禁止单位团体燃放烟花爆竹
雾遮归途,挡不住匆匆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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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春节期间禁止单位团体燃放烟花爆竹
为减少大气污染,我市警方细化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每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个人虽可燃放,但有区域限制,违规将被追责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马少龙 李辉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减少大气污染,确保春节期间公共安全,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春节期间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进一步细化。

    燃放时间有限制 部分品种不得燃放

    《规定》列出了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农历腊月廿三(2013年2月3日)至正月十六(2013年2月25日)每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个人可在以上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明确了个人不得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孔明灯、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七类场所和区域不得燃放

    《规定》禁止在七类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桥梁及市区交通干道、游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违规燃放将受处罚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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