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召开的2013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应急预案》将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天气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严重污染(1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在301至400范围);Ⅱ级严重污染(401至500范围);Ⅰ级严重污染(大于500)。相应的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征迁工地停工;加大主干道洒水保洁频次;停止土石方开挖、清运;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实行限产减排;无环保绿色标志车辆市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等。建议性措施包括:居民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冬季空调调低2℃至4℃,夏季调高2℃至4℃;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等。健康防护措施包括: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戴口罩;中小学生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
会议强调,要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努力减轻污染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量化指标,严格执法,重拳治污,全面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美丽洛阳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共同推进节能减排。
《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安、路政等部门治超职责,规定了联合执法、奖惩考核等措施。会议强调,要突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从根本上规范货运车辆运输行为。
午托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市教育、法制等部门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午托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午托纳入社区服务范畴;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域设置午托机构,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3层(含3层)以下,学生人均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休息室等;设立午托机构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教育、工商、人社部门应对午托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查等。
会议决定,《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会议原则通过了《洛阳市城市区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