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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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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都是鞭炮惹的祸 结局刺痛我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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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今起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最高将被罚款500元
元宵夜市民燃放烟花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李辉/文 首席记者 高山岳/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2月25日(正月十六)以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允许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今起,我市警方将联合市安监部门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吴保成介绍,《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减轻大气污染,确保春节期间公共安全,今年春节前,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明确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春节期间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燃放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品种进行细化。

    吴保成提醒:2月25日(正月十六)以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允许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零售烟花爆竹者,市安监部门将没收烟花爆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市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市民如发现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可拨打110,市公安机关将组织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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