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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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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烟花爆竹须寄存到供货商处
禁燃烟花爆竹见成效
市110未接到相关投诉
新安县龙潭大峡谷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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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禁燃烟花爆竹见成效
市110未接到相关投诉
□记者 陈兵
    本报讯 2月25日(正月十六)以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允许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记者昨日获悉,26日1时至8时,市110联动指挥中心未接到群众有关违规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投诉。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吴保成介绍,《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春节期间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燃放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品种进行了细化。

    市环境卫生监管处相关负责人称,每年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是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高峰期,也是烟花爆竹垃圾较多的3个时段。与往年相比,今年春节长假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垃圾有所减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的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求救电话也明显减少。市消防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由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明显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也大幅减少。

    吴保成提醒:2月25日(正月十六)以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允许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零售烟花爆竹者,市安监部门将没收烟花爆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市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市民如发现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可拨打110,市公安机关将组织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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