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河南省首例网络盗窃案在封丘县人民法院宣判,“网络小偷”徐欣(化名)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喜欢玩网络游戏的21岁的河南封丘人徐欣通过某网络平台,把自己的游戏账号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25岁的黑龙江哈尔滨人刘某。后来听说自己这一级别的游戏账号可以卖到1.4万元以上,徐欣后悔了,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找回方式将该游戏账号盗回。在刘某发现后,徐欣又将该账号还给刘某。2012年7月30日,徐欣再次用找回方式将该游戏账号盗回,并中断与刘某的联系。
刘某连续4天无法使用高价购买的游戏账号后,意识到账号可能被盗,便开始多方查询,最终发现盗取游戏账号的人是徐欣。2012年8月3日,刘某来到河南向警方报案。案发后,徐欣将所得赃款1.25万元全部退还给刘某。
主审法官张清松针对该案解释说,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的,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的,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