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武汉“12·1”特大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因实施爆炸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1日上午被武汉市中院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12月1日,王海剑携带自制爆炸物藏匿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当见到银行职员提着钱箱走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按下遥控装置开关引爆爆炸物。因无法实施抢劫,王海剑便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轻伤,附近银行、药店、超市及车辆损失共计价值8万余元。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海剑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