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等钱救命”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针对此,《指导意见》说,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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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应急救助的对象
□据 新华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根据中国政府网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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