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政府网1日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通知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13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延伸阅读
新政策将堵死避税通道
□据 腾讯网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核实房屋原值,例如此前所得的福利房,无法准确计算出差额,即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无法按照20%来征收个税。对待这类房屋,国家政策为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个税。
也就是说,目前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两种标准: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按照出售前后差额的20%征收个税;未能提供房屋原值的,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个税。
由于中介往往能帮助售房者压低真实价格进行网签,因此,按照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低于按照差额的20%征收的税额,因此,很多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也被当成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从而按照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总价的1%征收个税,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在通知中要求,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也就是说,这一通知将堵死将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来征个税的路子,从而增加卖房者的税负。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堵死这一避税的道路。通知还要求,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ww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