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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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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聊聊女人维权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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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4  
 
2013 年 3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三八妇女节,聊聊女人维权那些事儿
(资料图片)
    (上接A24版)

    【案例三】

    孩子的爸爸变了心,未婚妈妈能拿到“青春损失费”吗

    关键词:未婚妈妈、“青春损失费”

    ●案情

    25岁的若楠带着2岁的女儿前来哭诉时,懵懂的孩子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儿,一个劲儿地搂住若楠的脖子说:“妈妈不怕……”若楠怀里的女孩是她跟杜成生的,半年来,若楠每次到杜成家找他,杜成父母的答复都是:“他一直没回家,不知跟那个女人去哪儿了。”杜成父母口中的“那个女人”指的是杜成现在的合法妻子小茹。

    5年前在广州打工时,若楠结识了也是洛阳人的杜成,年龄相仿的他们很快走到了一起。2010年,他们回洛阳做起了小生意。若楠曾向杜成提过结婚的事,但杜成以买了房再结婚为由拖延。2年前有了女儿后,他们多次因为要不要结婚起争执,最后杜成竟“消失”了。女儿1岁半的时候,若楠才从别人口中得知,杜成和别人领了结婚证。

    “孩子这么小,我这些年跟着他不知遭了多少罪,我要求杜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我的青春损失费!”若楠的这些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点评

    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平艳玲律师:从平时接手的案例可以发现,非婚同居、“未婚妈妈”越来越多。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缺乏制度保障,即使权益受损也难依法维权。就像本案中的若楠,即使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也无法像有婚姻保障的人一样,在法庭上有说“不”的权利。此外,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非婚同居者的许多权利难以认定,比如同居期间以一方名字登记的房产无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等。不过,非婚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也就是说,若楠可以要求杜成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极有可能得不到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反观本案,若楠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比如怀孕时,双方可以不办酒席先登记结婚,这个成本是很低的;如在同居时购置房产,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房产为两人共有等,这样能合法地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案例四】

    再婚后一方过世,婚前公证过的协议有效吗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

    ●案情

    李春的老伴儿走得早,含辛茹苦将两个女儿拉扯大,李春已是50多岁的老太太。女儿们结婚后,李春越来越寂寞,而养老问题也让她很发愁。就在这时,熟人给她介绍了70多岁的文强。文强的老伴儿在十几年前去世了,仅有的一个儿子也已结婚生子。

    经过大家的撮合,李春和文强走到了一起。两人领结婚证前,文强还专门带李春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如不在(去世),现住房(位于洛阳市某处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十多年来,李春尽心尽力照顾着文强。去年6月,文强因病去世,这时候问题来了——文强的儿子表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要求李春搬走。为此,李春到法院进行起诉。

    ●点评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昌帅通律师:本案是一个老年人再婚的案例,在社会老龄化到来的今天,很值得我们关注。经过调查了解到,李春和文强2000年结婚前进行公证时,这套房子产权的80%属于文强,20%属于他所在的单位。结婚后,文强私自将公证书内容进行涂改,改为女方对房屋只享有居住权。到2005年房改,文强办理房屋产权界定卡时,他要求单位将该房产办在儿子名下,而这一切,李春一概不知。

    尽管他们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由于公证人员当时未保留房屋产权文书复印件,文强的单位也早已破产,无法查到当初的产权证明,进而无法证明该房产曾经属于文强。也就是说,当初的这份公证,在严格意义上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针对这种情况,老年人再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比如公证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各自子女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如果要进行房产赠予,办理公证时一定要看清对方是否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保留相关依据,如房产证复印件、双方签字证明等,以免婚后发生纠纷。

    【案例五】

    离婚后发现前夫还有套房产,可以要求分割吗

    关键词:隐瞒婚内财产、财产分割

    ●案情

    元香和魏华于1998年登记结婚,去年12月离婚。离婚后1个多月,元香无意中得知魏华在2005年曾购置一套137平方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魏华名下。

    元香认为这套商品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魏华表示这套房子是自己父亲出资购买赠予自己的。最终,元香将魏华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点评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徐要魁律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魏华的父亲出资买房并赠予魏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因此,法庭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非常严格。就算魏华的父亲出庭证明,但因两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如果魏华出具的购房发票、存款时间等与其父亲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无法相互印证,应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此类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限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电话,他们会免费向您提供咨询、维权帮扶,各位律师的联系方式详见本报2013年2月25日A15版《已有16名律师“集结待命”》,也可拨打记者焦琳的电话18739080601,请她帮您联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A24版、A25版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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