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离婚后,我发现前夫有套我们结婚期间买的房产,我能否要求分割?”5日上午,在周王城广场上举行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活动中,婚姻家庭权益类的咨询占了一多半。
市妇联权益部一负责人表示,随着女性维权意识的提高,不少人已经敢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求助他人,但其法律知识的欠缺也让工作人员在帮助的同时,难以搜集到有效证据。
为此,我们在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涉外庭搜集了5个常见的女性维权案例,并采访了“晚报律师帮帮团”的律师,希望借此为女性维权指路。
【案例一】
丈夫有了外遇,短信、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关键词:婚外情举证、“毒树之果”
●案情
王玲做梦都想不到,和她相濡以沫18年、老实巴交的老公李志会不顾自己和儿子的感受,执意与一个比他小12岁的名叫米琪的女人同居。更可恨的是,米琪还给王玲发来短信,要求她“退出”。
王玲在挽留丈夫时,曾与他们通过电话,并且录下了通话内容。挣扎了1年多,王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分得70%以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张春芬律师:离婚案件中,很多女性表示对方有外遇,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但能够举证对方确实有外遇的很少。有些女性会雇用私家侦探对丈夫进行跟踪、偷拍,这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被业内人士称为“毒树之果”,不会被单独采纳,只能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配合使用。
哪些证据会被采纳呢?本案中米琪发给王玲的短信、王玲保存的电话录音等都可当作证据使用。如果李志与王玲的电话和短信能够体现出李志与米琪的不正当关系的话,也可当作证据使用,因为这些证据并不是王玲通过偷拍等非法途径获取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要使用李志与米琪的短信或通话当作证据,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但一般来说,没人会主动证明自己出轨,因此这条路基本走不通。
【案例二】
离了婚但户口未迁出,还是这儿的人吗
关键词:外来媳妇、村民补贴
●案情
20多年前,海棠嫁给了村民宗阳,来到了宗阳紧邻市区的村子中。1988年村里分宅基地时,给户口迁至该村的海棠与宗阳分了一套宅基地。多年来,该村村民享受的待遇,海棠一样没落下。1992年村里部分土地被征用后,每个村民每月能从村里领到一些补贴。2006年,海棠和宗阳离婚,但户口未迁出。
2009年,海棠的补贴突然被取消了——当年6月,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原籍未在该村的离婚人员的村民待遇。“我的户口在村里,按理说我还是这儿的村民,凭啥不让我享受村民待遇?”性格倔强的海棠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点评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黄莎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离婚人员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的决定是否合法上。
除了该村村民,还有不少人认为离了婚或“嫁出去”的女性是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持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海棠的户口未迁出,她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分配相应份额的补贴。法院最终判决该村支付未发给海棠的补贴8700元,同时支付本案受理费50元。
(下转A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