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潘华武
核心提示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在即,12日至15日,市交警支队召开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领导及我市客货运企业负责人、网民、律师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为我市道路交通把脉,共同研讨修订方案。
1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或追究单位责任
【条例回放】
《条例》第二十四条:行人不按照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众人把脉】
洛阳网网友“观察员”认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要加大处罚力度。还有网友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并非意味着增加罚款,可采用罚其站岗等方式。
“无论是罚款还是罚站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都极大。”市交警支队洛龙大队一名民警说“没有可查扣的物品,不能使用过激言语更不能动手”,并且会牵扯许多警力。他建议尽量采取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加大电子眼的监控力度,对闯信号灯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给予一定程度的曝光,并追究其单位的责任,使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但也有代表认为,曝光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最好开设学习班,强制违规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市交警支队设施科代表则认为:应在《条例》中突出交通设施的重要性,“如果护栏等设施完善,完全可以解决多数路段行人横穿马路、车辆违规调头问题”。
2 交管部门或增加修路审核权
【条例回放】
《条例》第九条: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众人把脉】
市交警支队洛龙大队民警认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道路发展规划、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中,市交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主体参与作用,但在后期,民警要面临管理道路违规施工的问题,如建筑材料、垃圾乱堆乱放,警示设施安放不到位等。因此,《条例》应增加市交管部门对道路施工的审批权与处罚权。不少代表对此表示赞同。
律师补充,《条例》还应增设合理施工期限,并明确施工期间通行条件。
3 儿童超员人数界定有望四舍五入
【条例回放】
《条例》第二十九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相关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众人把脉】
洛阳交运集团客运三分公司的代表说,每次假期,不少人都会带着小孩探亲访友,如果儿童全部免票,企业很难经营下去。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每辆满客客车上免票儿童不得超过10%”的标准营运,一些没享受到免票的乘客会有意见。
一名交警也表示“为难”,如果客车核定人数是43人,按照“免票儿童不得超过10%
”规定执行的话,免票儿童是4个还是5个呢?另外,交通安全法规定所有乘客都必须系安全带,但免票儿童和大人同系一条安全带并不现实。
参与此次《条例》修订的市交警支队法制室主任张雅萌认为,对于免票儿童人数的界定,或可采用四舍五入法,并对系安全带问题进行计划、规定,使其操作性更强。
4 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不建停车场或不予开工
【条例回放】
《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条例》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上泊位的施划,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行;停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众人把脉】
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科代表认为,在不配建停车场开工、施工及后期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的处理上,《条例》并未提供可行办法。建议将《条例》中的停车管理主要监管单位修改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加市交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的审批权,对不规划建设停车场的一律不予审批。为缓解拥堵,应增设市交管部门对临时泊位的审批权。
“不建停车场不予审批、不准施工”,众多网友对此持肯定态度。另外,市交警支队孟津大队代表建议:为缓解停车难现象,应将节假日单位停车位对外开放写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