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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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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下午,一名受害女孩的父亲通过电话与妻子联系。当天下午,女儿因听到邻居对自己的嘲笑而与母亲在家中大吵大闹,甚至想离家出走。这位父亲告诉记者,女儿现在的情绪非常不稳定。
(新华社发) |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15日上午召开案情通报会,通报“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最新进展: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罪嫌疑人已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介绍,万宁后郎小学校长陈某鹏以及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万宁市公安局15日凌晨提请万宁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鉴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万宁市检方召开检委会。经检委会讨论,认为根据该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陈某鹏和冯某松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犯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院于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鹏和冯某松。”曾圣和说,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5月14日报道称,由《法制日报》报道的这一案件在内地激起公愤,民众纷纷要求严惩肇事者。
名词解释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延伸阅读
专家:应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新华社万宁5月15日电
专家就案件进行解读,认为应还原事实真相,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建议社会公众不应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测这个事件原委。“警方已公布案件的一些情况,我们只能认为警方所披露的情况是真实的,但警方还应尽快将事件真相向公众澄清,释疑解惑。”
王琳认为,不能认为猥亵不是性侵的一种,没有发生性行为,不代表猥亵就不是性侵犯,这两者只是侵犯的程度和罪名不同,我认为猥亵仍然属于性侵犯。
王琳认为,目前此事件疑点很多,社会公众未来在关注此事时,不应过分深挖受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同时应尊重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孩子还未成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们处于家长等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之下。尊重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也是在保护受害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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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现两份
截然不同的
医检报告?
事件存三大疑点
□据 新华社万宁5月15日电 (记者 马超 魏骅)
受害人家长是否认可医检报告?两名嫌疑人是否涉及伙同侵害?嫌疑人和受害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记者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疑点一】 四日内为何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医检报告?
13日晚,海南万宁警方发布公告称“遭猥亵小学女生经法医鉴定未被性侵”,同时公布了四名受害人在13日进行法医鉴定的结果。
然而,警方的未被性侵害的结论遭到了受害未成年人家长的质疑。两名受害未成年人家长向记者表示,早在5月10日下午3时,受害未成年女生就已经接受了第一次身体检查,这次医检中至少有一份检查结果与官方后来公布的鉴定结果完全不同。
受害人家长对四天内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感到十分气愤,认为第二次法医鉴定不可信,且有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希望万宁警方能够对社会公布第一次医检报告,还原事件真相。
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国彪透露,由于不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处女膜破裂的鉴定,法医只能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受伤创伤鉴定。
【疑点二】 两名嫌疑人是否涉及伙同侵害?
万宁警方和万宁市委、市政府的内部调查显示,两名嫌疑人在此之前并不相识,没有直接的社会联系。从目前掌握情况看,伙同犯案的说法并不成立。
内部调查结果显示,涉案两名嫌疑人事发前并不认识,未曾有直接的社会联系,应不具备两人伙同侵害的情况,目前多部门专案组仍在进一步突击调查审讯中。
【疑点三】 嫌疑人和受害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就部分媒体称“六名未成年女生收受小学校长1000元”的说法,记者调查显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据海南省万宁市委宣传部介绍,万宁警方专案组的调查情况显示,所谓“收受金钱进行性交易”的说法并不属实。依据当事人口供,涉案双方并未提出任何金钱要求。与涉案嫌疑人陈某鹏一起的四名受害人因无钱就餐,由陈某鹏提供了约300元的餐费,除此外没有更多的金钱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