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河坝拦起的水面就是出事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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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玉梅 /文 见习记者 李渊博 /图
核心提示
6月1日,本是个快乐的节日,然而对伊川县白元乡班庄村吴定武一家来说,这一天让他们撕心裂肺。这一天,吴定武39岁的三儿子和两个孙子同时在家门口的伊河里溺亡。扼腕叹息之余,我们应反省:悲剧频频发生,到底是主观上松了安全的“弦”,还是相关责任单位监管不力?
殇:收完麦子后他带着儿子和侄子去河里游泳,仨人再没上来
昨日,晴,微风,班庄村畔的伊河,河水缓缓地自西向东流过。水面并不宽,若不是河中间新堆的粗糙的小河坝以及岸边散落的大人和孩子的衣服、鞋子,我们根本想不到,这条看似平静的河流三天前刚刚吞噬了一大两小三条鲜活的生命。
在岸边看桥的一班姓村民指着被小河坝拦起的那处水面说:“那一家三人就是在那儿出的事儿。”
吴家人悲痛欲绝,没有人愿意回想当天的惨剧。从他们断断续续的叙述和几名村民的讲述中,我们拼凑出了事情的片段。
6月1日,在偃师某学校教书的吴家老三吴社伟回家帮忙收麦子。吴社伟今年39岁,前两年考取了研究生,是一家人心中的骄傲。
当天18时许,收完麦子的吴社伟带着自己13岁的儿子和14岁的侄子到伊河游泳,原本吴社伟的二哥吴社刚也要去,无奈其女儿哭闹没有去成。
半个小时后,吴社刚往水面上看时,已经看不到人,他赶到河边,只看到仨人的衣服。他赶紧打电话给其他家人,家人赶到河边后,判断仨人是溺水了。
急:河水湍急,百余名村民参加搜救
伊河的水有多深?一班姓村民说:“难说,深的地方怕有两三米。”
救人时,来了百十号村民。水又深又急,村民们拉起一条大绳,会水的人排成一排,拉着绳子,一点一点在水里摸。吴家人还借来几只船和一台挖掘机,把上游的水堵住,在下游堆起水坝切断水流,防止水流过快把人冲走。
2日9时许,吴家人找到了吴社伟和一个孩子的尸体,11时许,又找到了另一个孩子的尸体。
痛失一子两孙的吴定武老泪纵横:“多好的俩孙子,就这么没了!”
疑:溺亡事件频发生,责任划分众说纷纭
这并不是当天发生的唯一一起溺亡事件,还是这天,一名9岁儿童在郭寨以南龙门一号附近的伊河大桥下水域溺亡。溺亡事件发生后,家属悲痛之余,都会提出一个问题: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吴定武一家承认自身有责任,同时质疑:“河道挖沙挖出很多大坑,坑里的水恁深,为啥没有警示标志?”我们在伊河东岸看到,除了在桥头有一个“禁止下河游泳”的警示标志外,再没有看到其他警示标志。
看桥的班姓村民说,他们平时看桥之余,也会顺带看看有无孩子下河游泳,一旦看到就会阻止。“但是河道恁宽恁长,也有看不到的地方,前两年也有两个孩子到河里游泳出了事”。
我们就此事采访了几名市民,他们都表示,河道的相关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河道管理部门却有不同看法。4日下午,我们来到市河渠管理处,河渠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河道是行洪输水的地方,不像广场、绿地那样的公共场所,不能进行游玩或其他公共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他们一定要设置警示标志。
“但我们每年都会在危险的地方设置劝阻标语和设置救生点等,最主要的还是家长应该对孩子做好安全方面的教育。”该负责人说。
法:律师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溺亡事件频频发生,由此也引发不少官司,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说,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幸溺亡的情形。这种情况,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成年人本人、挖沙人和河道管理人。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下河渠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下河渠游泳造成溺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安全意识不强。若挖沙人的采沙行为改变了河流的自然环境,相应增加了河道的危险性,既未设警示标志也不对所挖的沙坑进行平整,挖沙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河道管理人作为河渠的管理人,应当在通往河道的路边及岸边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当对采沙行为进行监管,监督采沙人对采沙形成的沙坑进行平整,河道管理人若尽到了上述管理责任,则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不幸溺亡的情形。这种情况,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管理人、采沙人、河道管理人三方。但承担主要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管理人。
三是有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不幸溺亡的情形。这种情形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有陪同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管理人、采沙人和河道管理人。作为陪同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看护义务,同时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带领未成年人到河渠玩耍可能会造成的危险,因此对带领未成年人到河渠玩耍造成未成年人不幸溺亡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讲,如果知道成年人要带其子女到河渠玩耍而不制止,也应当承担未尽到监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