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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版:洛阳·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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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房客消失,房东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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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晚报帮帮团
欠租房客消失,房东很受伤
律师:除了签协议,房东可收押金并保留房客的证件复印件
    □见习记者 王雨 记者 焦琳

    近日,市民何先生拨打本报热线66778866称,2010年,他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一个姓朱的男子,没想到2012年8月,朱某突然消失了,当时,他不仅拖欠了1500元房租,还将屋内部分物品带走了。

    何先生说,2010年,朱某得知他在龙鳞路附近有房屋想要出租,双方协商之后,何先生同意将房子租给朱某。“因为是我的老乡介绍来的,所以我就没有让他提前交房租。”何先生说,没想到2012年8月的一天,他去找朱某要房租时,竟发现朱某不见了,并且,屋里的沙发、吊扇、窗帘等也没有了,就连窗户也被人砸破了。

    邻居告诉何先生,朱某前两天将东西运走了。“1500元的房租没交,还把东西搬走了。”说起朱某,何先生很生气。

    如今,何先生后悔自己当初太大意,如果他坚持提前收房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李浩律师建议,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与租赁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中应包含如下内容:租赁时间;租金数额及租金交纳方式;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交纳方式;如果租赁时间较长,双方应约定租金数额递增的计算方式;租赁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出租时的状况,如家具的数目和新旧程度等;是否允许租赁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转租。

    李浩说,除了签订租赁协议,房主在租赁房屋前可向租赁人收取押金,保障自身权益。此外,房主在租房前一定要确认租赁人的身份,查看对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保留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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