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我省一媒体报道,我市交警部门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考驾照、办理车辆入户都将受限制。洛阳晚报记者调查确认:市交警支队驾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并不了解此事,申领驾照依据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见本报昨日A04版报道)
出此“重拳”,有无必要,是否合理
“中国式过马路”的危害尽人皆知。但究竟怎样治才能根除顽疾,令人头疼。
以往的批评、教育常流于形式,已被证明没多大威慑力;罚款、曝光、“举小红旗站岗”虽有一定效果,却又常会陷入法不责众的困境。
民众有呼声,现实有需求,怎么办?不难理解交警部门可能有这样的想法:在“四选一”的处罚方式之外,可以把闯红灯与考驾照、办理车辆入户挂钩——看还有人敢带头闯红灯!
这是挥向“中国式过马路”的一记重拳,也反映出有关部门的决心。然而,问题与质疑随之而来。
比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无相关规定,这么做的依据何在?
比如,就算带头闯了次红灯,公民在正常办驾照时就要面临严格的审核与限制,这合情合理吗?
另外,用现在的办法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用真的不明显?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其中有没有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有没有日常管理简单化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倘若再出台上述新规,难免招来“怠政”“懒政”的质疑。
行政权力越界,常因迎合现实需求
行政权力总惯于出重拳治乱,未必是好事。
近年来,面对“高企”的房价,不少地方政府拿出限价、不许发售、提高首付比例等行政手段治理。虽然这些办法已被证明基本无效,但还有人乐意去做。为啥?能获得好口碑:治理百姓关心的问题,我积极作为呀,我手腕硬了呀;更重要的是,行政权力得以增强,而且是一种可进可退的行政权力。
是的,我们对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代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但不可因“痛恨”情绪影响放弃理性思考。
行政权力应积极作为,但更重要的是应当受到严格约束,否则公民个体权利必将受伤。约束权力作为的根本,是任何公权力的实施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否则就应被完全禁止。
但有时,权力被滥用,恰是迎合普通人的生活诉求与现实需要,因而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危险性。这时,老百姓心里想的更多的可能是“这么办能解决问题”“这样狠治理才管用”,却忘记了权力的作为并无法律授权,忽视了个人权利、自由空间已受到挤压——一旦权力在被容忍甚至鼓励的情况下越了界,迟早要坑到当初为其鼓与呼的人。
在治理城市这个具体问题上,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增加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成本,当然是对的。但这么做,是为了培育社会自律能力,而非增加行政部门权力和社会影响力。
多年来,受“管理论”执法思想的影响,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总是重“大家”利益、轻个体利益,且过于强调行政主体权力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将公民视为管理对象,将执法视为行政管理的工具。
片面强调“管”的功能,带来的结果是,任何一个执法部门都倾向于“制定一部法律、规定一项权力、设立一支队伍”,继而造成执法名目林立、扰民现象严重的恶果。
社会在进步,这样的老思维,再也要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