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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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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说了假话?
出入洗浴中心 只为偷人财物
“朋友”起歪心暗记密码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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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一张被撕碎揉皱又粘贴完整的1万元收据,引起了一场官司:持收据的,说写收据的人没有还给她钱,写收据的人却说这钱早已还清了——
究竟谁说了假话?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惠民 张国钦
绘制 雅琦
    核心提示

    一张粘贴起来的收据引发一场诉讼,庭审中原告、被告各执一词,究竟是谁说了假话?近日,这起离奇官司在宜阳县人民法院有了判决结果。

    原告:存了1万元,

    到期后要不回来了

    今年1月10日,家住宜阳县的王某持一张粘贴起来的收据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她在起诉书中说:2012年7月11日,她经宜阳县某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的手,在该担保公司存款1万元,李某当场出具收据一张。

    后来王某去担保公司取利息时,担保公司以1万元存款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为由拒付。李某则说1万元已交给了该担保公司,应由担保公司给付。

    王某希望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某担保公司、被告李某返还她1万元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对于收据明显的粘贴、揉皱等痕迹,王某解释说,她的儿子与李某的儿子是同学,两家关系不错,她的儿子觉得钱真要不回来就算了,并把收据撕碎,她事后又将其粘贴好了。

    被告:1万元并入新合同,利息已付清

    法庭上,某担保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原告王某对她和担保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不属实,他们并不欠王某1万元。

    李某称,她的儿子与王某的儿子确实是同学,平时来往很多,所以两家关系处得不错,王某这才通过她,把家里多余的钱存在她所在的担保公司。

    2012年5月1日,原告家以原告丈夫陈某的名义,在担保公司存了5万元,存期3个月。

    当年7月11日,原告又拿出1万元,要求和之前存的5万元合并在一起,一块儿续存。

    “因为王某之前存的5万元还不到期,无法合并,我便先给她出具了一张收据,写明了本金、存期、利息等。”李某在法庭上说,8月9日,她从自己到期的存款中拨出1万元,和陈某原来存的5万元合并在一起,给陈某制作了一份6万元的存取款合同,在合同上标明了钱的来源,亲自把合同送到原告家,并支付了原告1万元的1个月利息。

    “可在6万元存款到期后,原告竟拿出了这张精心粘贴好的收据,找我要那1万元本息,这纯属恶意诉讼。”李某说,担保公司提供的存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她说的话句句属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丈夫陈某在担保公司存入理财现金5万元,2012年8月1日到期。李某在收到王某的1万元钱后,给王某出具了收据,但并没有以原告王某之名存入担保公司。

    陈某的5万元到期后,他并没有取走该款。李某于8月9日,从自己存在该担保公司、合同号为5793的到期款项中拨出1万元,加上陈某已到期5483号合同的5万元,共计6万元,再次存入该担保公司。

    李某在担保公司为陈某制作了新的6万元存取款合同。

    之后,李某将合同交给王某,收回收据撕碎后丢弃在王某家门后面。陈某的6万元存款到期后,担保公司已将6万元全额转到了陈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将原告王某丈夫名下的6万元存款合同交给原告,该合同右上角标明6万元的来历,其中有被告转入的1万元,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也未对被告的说法提出异议,足见原告认可被告已将1万元归还到了其丈夫名下。

    原告王某持已撕碎的收据,主张被告李某归还1万元本息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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