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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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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李天一新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
被害人: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
□据 《新京报》 《法制晚报》
李天一
    7月9日,北京市高院通报称,海淀法院已受理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

    7月10日凌晨,李某的两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声明还称,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所以酒吧违法应负责任。声明发出后,有媒体采访李某的新律师,对方表示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

    7月11日,本案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通过个人微博发布声明称,杨女士对李某新律师欲做无罪辩护“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并透露,杨女士在案发后,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

    声明内容如下(本报有删减,小标题为编辑添加):

    看到李某某的新聘律师发的声明,及其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被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曾多次遭恐吓

    一、尽管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被害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李某某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进行打击报复,但被害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

    正值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

    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过于偏袒被告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对方声明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相反,该分局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

    其次,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或许,其间有的媒体报道的尺度较大,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并不应据此认为是对他们的故意侵权。

    酒后强奸难道不是强奸

    三、对方声明还说:“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

    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相关链接

    李天一新律师声明摘录

    ●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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