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被无罪释放后,被害人家属杜玉花、郭松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元。24日上午,省高院在平顶山市中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二审开庭。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刑事方面被判无罪,再被追民事赔偿的案例极为少见。
由于该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平顶山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据了解,在法庭上,除了要求15万元赔偿,上诉人杜玉花一方还提出了几点质疑,被上诉人李怀亮对此则一一进行反驳。
杜玉花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表示,接手案件后,她咨询过多位律师界的专家,大家均表示此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件——刑事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却又面临民事赔偿。杨树英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因此,一个人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一定代表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在民事证据规则之下无须承担责任。
李怀亮的律师则认为,李怀亮没杀人,其无罪释放的判决已经生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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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1年,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该案历经三次判决,但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平顶山市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
4月25日,平顶山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被当庭释放。6月3日,李怀亮向平顶山市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79.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