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遇到下列问题,您该这样处理
在缴费系统中查不到本人信息
如果您在洛阳银行代收缴费系统中查不到本人信息,可到各区社会保险中心查询。
一般居民:查询时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及往年的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据。
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毕业后不再上学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查询时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
系统中姓名显示有误
缴费系统中显示姓名有误、加有“重复”二字、存在多条信息的,请到各区社会保险中心修改更新后,再按照上述参保缴费方式缴费。
系统信息不完整
如果您发现缴费系统中显示参保人员所在的区、街道、社区为虚拟社区,可别掉以轻心,因为居民医保系统根据这些信息自动审批门诊定点,信息不完整的,将无法享受2014年300元的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发现此类问题需要于缴费后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中心进行修改完善。
年龄超过18周岁的高三毕业学生怎么缴费
学生和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不一样,可是18周岁以上的高三毕业学生,今年秋季开学后到外地上大学或回高中复读的,缴费系统中将显示为成年人缴费标准。
这部分学生可携带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中心将身份变更为学生身份后,再按学生缴费标准到银行缴费。
政策回顾
三项医保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合并
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合并,从明年1月1日开始,缴费标准调整为:
各类在校学生和被征地农民在现有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保30元和大病保险1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18周岁以上成年人在现有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保120元和大病保险3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困难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在现有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保60元和大病保险3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低保和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财政补助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政策二:婴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当日即可报销
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年底,参保缴费时正在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在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政策三:合规合理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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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有所调整
城市区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的普通门诊定点,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随学校统一定点,而是根据今年6月采集的学生家庭居住地信息进行审批,以“就近就医”为原则,由家庭居住地的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县(市)参保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出院时可直接报销医疗费
各县(市)参保居民转往市区医院就医,在指定的18家市区定点医院出院结算时,可直接报销医疗费。
18家市区定点医院是:河科大一附院、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150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科大二附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方医院、534医院、市第一中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中信重机职工医院。
未经审批异地就医不予报销
城镇居民参保后,符合市外转诊就医的(经本市二级甲等医院或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无治疗条件进行检查治疗的项目),由医疗专家签字,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经市社保局审批后,可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凭本人异地暂住证、社区证明或劳动合同,经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凡未经审批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参保年限越长报销比例越高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与其在洛阳市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