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雅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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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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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亮 通讯员 孙振美
为了给学生提供便利的实习机会,有的学校就与一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对学生来说,这原本是好事,但是如果企业与学校用这面“幌子”干起了不合法的勾当,吃亏的只能是那些涉世未深的学生。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学校以寒假实习为名,和企业签订有偿劳动用工合同的案件。
【欣喜】出远门奔赴实习岗位
小王是我市一所培训学校的学生,2012年12月8日这一天,他和其他38名未满16周岁的同学在学校校长李卫华等人的带领下,以实习的名义来到了扬州某企业。
3天后,李卫华就和该企业签订了两份协议,大致内容为:参加实习的时间从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止;薪资标准为100元/天,学生工作不满7天自动离职的,甲方(企业)不结算薪资,满7天的工资正常;甲方保证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住宿环境无粉尘、无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岗位无危险性等。
【转折】在有毒环境中作业
协议签订后,该企业负责人薛辉给了李卫华招工费11700元,李卫华出具了一张收条。
由于学生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头晕、呕吐、流鼻血症状,且车间内存在有明显异味,系有毒车间,12月11日,学生们拒绝参加工作并返回洛阳。随后,两家协商无果。
今年1月,该企业将培训学校告上法庭,希望法庭判令协议继续有效,另让培训学校返还收取的费用及各项损失费。
【法理】企业与学校协议无效
审理中,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扬州这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与学校签订的名为实习合作协议,而事实上形成的是有偿劳动用工合同。但本案原告、被告签订实习合作协议的形式、内容,不排除原告、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侵犯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合同。
企业主张的退费及经济损失补偿,因双方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违犯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学校方面收取的招工费11700元,其中应当扣除学生返回洛阳的交通费用,剩余的部分可作为对未成年学生身体、精神上的弥补。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