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日通报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中储粮火灾事故)和中石油大连石化爆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中石油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两起事故的9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33名责任人受到处分。
中储粮火灾事故:6人被追究刑责
中储粮火灾事故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粮库作业过程中,皮带式输送机在振动状态下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孔洞边缘产生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并打火,引燃可燃物苇栅和麻袋,并蔓延至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栅苫盖物。
中储粮火灾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郜彦平和副主任于国春、罗洪权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9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处分。责成中储粮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事故回放:
5月31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造成80个粮囤、揽堆过火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307.9万元。
中石油火灾事故:3人被追究刑责
中石油火灾事故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连林沅建筑工程公司(以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工程七队名义)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贾立志和林沅公司总经理杨福顺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2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处分。责成中国石油集团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事故回放:
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近3年来该公司连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