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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最终要“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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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养老保险最终要“并轨”
□据 《人民日报》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这样很不公平,应尽快并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胡晓义说,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一是从2005年开始,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二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胡晓义表示,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实际的推进,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所以,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这就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如果缺乏深思熟虑而仓促上阵,就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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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在这个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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