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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割赔偿款,三代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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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为分割赔偿款,三代人对簿公堂
法官:获取赔偿是死者近亲属都应享有的权利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双喜 李秀春

    核心提示

    儿子意外死亡后,年逾六旬的李月玲将儿媳、孙女告上法院,要求进一步分割赔偿款。经过两级法院的判决,老人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款。

    1 起诉:老人将儿媳、孙女告上法庭

    李月玲是偃师人,她的次子宋文书在打工时意外身亡,用人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一次性赔偿宋文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母亲赡养费等共计52万元。

    在拿到赡养费6.5万元后,李月玲将宋文书的妻子赵喜花、宋文书的女儿宋乐乐告上法院,要求和被告平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两项赔偿费用。

    本案的被告辩称:关于宋文书因工死亡的赔偿,原告和被告此前达成过一个协议,被告方遵守了协议内容,原告也拿到了协议规定的赡养费。

    2 判决:老人有权获取儿子死亡赔偿款

    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宋文书发生意外死亡后,李月玲曾委托其长子宋文武与赵喜花一同到上海,与上海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52万元的协议。

    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李月玲的儿子即委托代理人宋文武收取赡养费6.5万元,剩余的45.5万元赔偿款由赵喜花收取。此后,赵喜花支付了宋文书的丧葬费用。

    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喜花向原告李月玲支付宋文书的死亡赔偿款60348.9元。

    宣判后,被告赵喜花、宋乐乐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3 结果:老人如愿拿到赔偿款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52万元中包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两项赔偿,原告和被告均系死者宋文书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上述两项赔偿款。

    参考事发当时上海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支出,法院计算出宋文书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46480元,再扣除子女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52万元赔偿款中剩余的118155.5元为精神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由于赵喜花与宋文书系夫妻关系,即对宋文书夫妻二人收入减少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先分割给赵喜花一半,剩余的123240元则由原告和被告三人进行分割;由于被告宋乐乐系未成年人,在分割时应适当予以照顾,其分得123240元中的50%,原告李月玲、被告赵喜花各分得25%,原告李月玲应分得的款额为30810元。

    精神抚慰金原告和被告赵喜花各分割25%,被告宋乐乐分割50%,原告应分的款额为29538.9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李月玲上述两项赔偿款共计60348.9元,加上此前已经领取到的赡养费6.5万元,李月玲总计获得52万元赔偿款中的12万余元。

    4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确定李月玲应获得赔偿款及相关数额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院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认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并据此认定本案诉争死亡赔偿金是宋文书与赵喜花夫妻二人收入减少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先分割给赵喜花一半后,剩余部分由原被告三人进行分割。

    第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被害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均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份额。

    第三、按照死亡赔偿款的性质可知,它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它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进行分配。对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纠纷,首先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应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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