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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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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营改增”试点改革开展后,我省将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下月起,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扶持资金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张向阳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针对“营改增”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情况,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决定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9月1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各辖区国税部门申请扶持资金。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我市已确认有3500多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虽然对于多数企业来说,税负减少是“营改增”实施以后最主要的利好,但通过户源信息确认,我市有157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和15户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前期税负将增加。9月1日起,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各辖区国税部门申请扶持资金。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采取“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月)预拨、资金按年清算”的工作流程:

    企业据实申请: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可到省国税局12366网站下载)。

    财税按月监控:在企业申报的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将在每月终了后18日内,审核试点企业缴税情况,并将审核后的申报表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则将在每月21日前,对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及须由各级财政负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财政按季(月)预拨:原则上,每季度末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根据申报表的审核结果,按照不低于应扶持财政资金80%的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其中,对应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的企业也可采取按月预拨的办法进行;市区范围内试点企业原营业税由市、区分享的,扶持资金将由市财政局统一预拨。

    资金按年清算: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对试点企业清算财政扶持资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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