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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承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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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承认有罪
3名被告人当庭道歉, 1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案件将择期宣判
八月二十九日,李某某的母亲梦鸽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开庭审理进入第二天 (新华社发)
    □据 中新网

    核心提示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称,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1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4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1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2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3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

    在8月29日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结束。

    在法庭辩论阶段,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辩论终结后,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通报称,本案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宣判后,海淀法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大家继续通报有关情况。

    ▲相关新闻

    同犯张某当庭认罪并已向法院交10万元赔偿款

    律师:圈套说无法证实

    不可能推翻强奸的定性

    □据 《北京晚报》

    28日下午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中的张某当庭认罪,张某的代理律师赵运恒表示,得知杨女士因病住院后,他还代表张某的家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赔偿款。同是嫌犯,张某的态度与李某某的态度可谓有天壤之别。

    对强奸案如何定性很重要

    李某某的代理人一直纠缠于受害人杨女士的身份以及被敲诈勒索,并怀疑被设局。而赵运恒律师则认为,此类案件中专业律师的判断很重要,无论别人怎么认为此案,看过卷宗和会见过被告人后,罪与非罪对律师来说已经非常明确。

    “本案重点不在于被害人身份,也不在于事后有无敲诈勒索,而在于有无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如有,事后要钱也不影响强奸定性。”赵运恒律师表示,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被讯问多次,都多次承认过有殴打或强制行为,能够互相印证。即使被害人和酒吧人员的证言有一部分问题,但结合录像等资料,基本内容是可信的,与被告人供述能够基本吻合。根据现有证据,圈套说法无法证实,而且即便有设局,被告人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是自愿上套,不妨碍定性。所以,在不能排除侦查阶段供述和相关证据情况下,不可能推翻强奸的定性。

    不可能刑讯逼供

    28日的庭审中,有诉讼参与人提出公安在讯问中存在问题。对此,赵运恒律师认为,此案涉及4名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公安人员讯问时,都有监护人在场,不可能有刑讯逼供情况。即使有一些办案程序上的瑕疵,也不影响供述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如果采取共同翻供的方法否定以前多次供述,不仅触犯法律,结果也不会被法院采信。所以,正视现实,尊重证据和法律才是唯一选择。这个判断要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当事人不同意,坚决要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可以解除委托。

    认识到自身错误才积极赔偿

    对于自己的委托人张某,赵运恒律师介绍说,张某未成年,一向表现好,学习好,平时与李某某几人没有往来,此次只是偶然误入歧途,但能知错悔过。

    “我作为律师,应该帮助家长挽救这样的孩子,给其出路,毕竟孩子未成年,以后的路还长。”赵运恒说,在7月海淀法院举行第一次庭前会议期间,他就与受害人的代理人田参军律师多次联系,愿意赔偿。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做出和解决定。后来,在听说被害人杨女士因病住院后,他代表张某家属,向法院递交了道歉信以及交纳了10万元赔偿金,用于被害人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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