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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琦 | |
核心提示
丈夫遭遇车祸造成身体伤残从而获赔17万多元,妻子私自取走10余万元、“孝敬”母亲5万元后与丈夫离婚,丈夫一怒打起了官司。日前,法院认定,患病期间夫妻一方照顾对方是应尽的义务,不属于法定“请求补偿”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专属财产未约定,离婚后应依法归个人所有。最终,丈夫胜诉,拿回了属于自己的12.5万元赔偿款。
1 丈夫车祸致残,妻子提出离婚
2009年1月,李某与翟某在宜阳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到厦门谋生。当年6月,丈夫李某在厦门遭遇严重交通事故,住院治疗84天才出院,共花费34.9840万元。李某虽然出院了,但肢体出现严重残疾,经当地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不久,经当地法院调解,李某与肇事方厦门某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加上肇事方的赔偿,李某获赔共计17.3462万元。此款于2010年2月汇入李某的账户。由于李某行动不便,妻子翟某参与并处理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所有事宜,为了便于处理事务,李某的身份证、办理赔偿款所需银行卡及密码均由她掌管。
然而,就在赔偿事宜办理结束不久,李某仍卧床之际,翟某便提出了离婚。2010年5月17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 觊觎赔偿款,妻子设局离婚
翟某为啥急着离婚呢?原来,她盯上了那笔赔偿款,想甩掉李某这个包袱,
就在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入李某账户的当天,翟某便拿着银行卡偷偷取走了5.3460万元,仅仅过了一天,她又取走5.4955万元,还于当天转账5万元给自己的母亲沈某,累计取款15.8415万元钱。将大部分钱转移之后,翟某于2010年5月17日与李某协商离婚,但二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不久,翟某独自回到宜阳老家。2012年2月,翟某到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但她在法庭上只字不提拿走李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之事。而李某因身体不便未能到庭,便委托律师出庭处理其离婚事宜。此时,李某与律师都不知道赔偿款已被翟某取走。
3 丈夫愤而起诉,最终赢了官司
离婚后,“人财两空”的李某知道事情真相后越想越生气,便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李某,车祸赔偿款是专属他个人的财产,且离婚时他和翟某并没有关于这笔钱归属的约定,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被翟某及其母亲转走的钱。
于是,李某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7.3462万元。
在法庭上,翟某的母亲沈某称,女婿李某遭遇车祸后,她筹集了7万元给李某治疗。女儿翟某打给她的5万元钱是李某自愿偿还的。
翟某则表示,在李某住院期间,自己除了照顾李某,处理事故产生的花销远远超过了她拿走的10余万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赔偿款应当属于原告李某的个人财产,任何人无权占有和处分。被告翟某利用其身份便利,分数次取走了原告的赔偿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李某索赔金额超出二被告拿走的金额。为了照顾双方利益,法院判定被告翟某返还原告李某经济损失7.5万元,被告沈某返还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翟某对被告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翟某与沈某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宜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马强:离婚时对专属个人的财产没有约定,离婚后法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占有应予以返还。此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一方照顾对方是应尽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和妻子翟某并未离婚,因此被告翟某对他的帮助和照顾是应尽的义务,若依照顾为由获取费用于法无据。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依法进行约定,而本案中的被告翟某为原告处理交通事故花费的各项费用支出,两人并未约定由谁承担。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他所获得赔偿款中的残疾赔偿金1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即为原告的专属财产。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未对赔偿款涉及的费用进行约定,所以应为原告个人所有。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两名被告应该返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