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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雅琦 | |
□记者
刘亮 通讯员 余薇
现在的房价令许多人望而却步,不少人会选择买二手房,市民朱琳本以为顺利地买到了心仪的二手房,可没想到合同都签了,对方却以价格低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令朱琳想不到的是经过法院审判,他们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因是与朱琳签合同的人没有与其签署合同的资格。
▲▲本以为买到了心仪的房子,合同却留下了隐患
2012年3月,张晓云将自己在西工区一处73.45平方米的房屋信息在某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了登记出售,没几天,她的房就被朱琳看中。随后,朱琳就和一名自称张晓云的委托人、名叫姚木森的男子进行了详谈,他们协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朱琳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服务费4400元,代办过户费800元。另外,朱琳须向中介公司交付代收定金人民币4800元,剩余房款人民币21.52万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打入中介公司的指定账号。
当月19日,朱琳、姚木森、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次性房屋买卖合同,并摁了指印。不过,姚木森签名摁指印后又专门写明“代张晓云”。
▲▲房价不断攀升,房主突然反悔
正当朱琳打算布置新买的二手房时,却出了意外,问题就出在姚木森写的“代张晓云”几个字上。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张晓云在合同签完的第二个月却突然反悔,称自己房产出售价格偏低,不愿出售,中介公司也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最终,朱琳和张晓云、姚木森两人都联系不上了,致使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这肯定是中介公司的问题,我是看了他们的信息才买这个房子的,现在人找不到了,我只能给中介公司要房。”朱琳一气之下,将中介公司和张晓云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
▲▲没看售房委托书,到手的房子“飞”了
审判中,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朱琳要购买房屋,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与真实身份不详、没有张晓云出具售房委托书的姚木森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无张晓云对姚木森的售房代理行为追认的证据。
因此,针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姚木森应为主体资格欠缺,属无权代理。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朱琳和中介公司均有对签订合同当事人的相关身份和必要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就驳回了朱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朱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解,中介公司同意返还朱琳所交纳的中介服务费4400元、代办过户费800元、房屋定金4800元,合计1万元。
法官释法
主审该案的法官仝子燕:朱琳和中介公司均有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相关身份和必要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房屋中介公司并非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正是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未对代理人的相关情况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朱琳基于对其信任而与无权代理的人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中介公司对此是有过错的,对朱琳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在二审审理中,经调解,房屋中介公司退还房屋中介费等一系列前期买房费用便是基于此。
另外,朱琳不能因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房屋中介公司,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对售房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便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