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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一审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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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房姐”龚爱爱一审被判刑3年
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      (新华社发)
    □据 新华社西安9月29日电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2006年8、9月份 龚爱爱让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死亡)、民警张新堂为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和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 龚爱爱先后使用上述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

    2008年10、11月份 龚爱爱再次让何生发、张新堂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

    相关链接

    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的民警被判刑1年

    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新堂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判处张新堂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新堂当庭表示上诉。       (据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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