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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官员强奸幼女案被指“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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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云南一官员强奸幼女案被指“重罪轻判”
被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遭拒 已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绘图 雅琦
    □据 新华社

    10月10日下午,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幼女案被害人家属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提出申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表示将在审理后答复。

    【判决回顾】 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

    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

    据大关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44号)》,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小区监控等资料证据,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14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诉理由】 律师:一审法院“重罪轻判”

    被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而且郭玉驰及其家属不仅没有看望过被害人,也没有表现出道歉的诚意,未向被害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没有明显悔罪表现。

    在量刑方面,陈维镖认为一审法院“重罪轻判”,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采取暴力和强制手段奸淫未满14岁幼女,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应适用《刑法》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论处。

    “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极其严重的摧残,这种精神损害是不可逆转的,会伴随被害人的一生。”陈维镖说,对于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此,被害方认为,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5年有期徒刑存在错误,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合法理、不合情理,应依法纠正。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纠正,申请昭通市检察院对大关县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

    10日下午,昭通市检察院称已收悉申诉材料,将审理后予以答复。

    相关链接

    家属发帖描述案发经过

    □据 人民网

    9月30日,以“一个在绝望中悲鸣的孩子:小浴”名义发出的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网站上流传。帖子详细描述了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的一个4岁小女孩被时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某某强奸的经过。

    该帖称:“我被这位爷爷强行带到家中,被他按倒在床上,在我的哭闹声中,爷爷脱下了我的裤子……我吓坏了,拼命地想要挣脱爷爷的钳制,想要离开那个房间。就在这个时候,我听到了妈妈在楼下高声呼叫。于是我放声高呼,这时候爷爷非常不情愿地放开了我。顾不得其他,我急忙抓起身边的裤子就往门口冲去,在见到妈妈的一瞬间,我知道,我得救了。”帖子署名为幼女的母亲,还附有联系方式。

    记者根据注明的手机号联系到了孩子的父亲。他对帖子的内容予以了证实。是否是强奸未遂?律师表示:“关于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一、奸淫幼儿采取的是‘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二、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热点微评

    判5年是不是避重就轻

    □据 《人民日报》

    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引起公众热议。

    成年人引诱甚至使用暴力奸淫不谙世事的幼女,足以引起人们的怜悯之心和愤怒之情,就法律而论,又何尝不是重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害者仅仅4岁,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如此判决是不是避重就轻?

    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当地司法机关理应公开更多信息,如果判决和量刑是秉公依法,就应该向公众主动解释和澄清,否则,三缄其口难以树立司法公信,一味沉默只会导致更多质疑。司法公信不是抽象的,就体现在每一个判决中,一次判例,可以是司法公信的基石,也可能是公信坍塌的链条,当地司法机关岂能不慎微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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