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王先生:婚前我花1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我将房子卖了45万元,现妻子欲与我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35万元,请问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张爱峰: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zī)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前所购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该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因此,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妻子无权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