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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嘘,天“基”不可泄露
新《基金法》:基民权利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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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财经论
新《基金法》:基民权利升级
□刘玉来
    基金是介于股票投资和储蓄之间,比股票风险小、比储蓄风险大的理财产品,反映了一种理财委托关系,是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其运营过程是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它具有专业理财、分散风险、为小金额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促进市场稳定等多种作用。

    投资基金这种集合投资制度,是过去20多年来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最迅速的大众金融投资工具,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

    基金投资被很多投资者看好,基金投资人数巨幅增长,到2012年底,我国基民人数突破4000万户。基民人数骤增,但亏损状态严重。基民抱怨“分红雷声大雨点小”,基民被涮现象时有发生,基民权利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实,每个国家都很关心基金投资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基金投资人权利保护最早是从1995年中国关于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开始的,中国内地投资基金业从1992年前后起步,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新《基金法》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力度也更大,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七大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新《基金法》新增了权利保护条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新《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人新增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新的禁止性内容。

    这些规定将监管单位、操作层面统筹起来,形成了投资人权益保护网络。(作者系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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