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与前妻留下的房产已被丈夫用立遗嘱的方式分配给了子女,所以在丈夫弥留之际,妻子突然“借”丈夫之手立下6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与丈夫原来的遗嘱大相径庭,部分房产由自己继承。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争夺案。
为子女立遗嘱,他分配好两处房产
1952年,赵伟离婚了,儿子随他生活。1955年,赵伟与已有两个女儿的王翠兰结婚,两人没有再生儿育女。之后,赵伟和王翠兰共同购买了老城区的两处房产,还订立了房产归属议定书,一处归赵伟的儿子所有,另一处归王翠兰的两个女儿所有。此议定书一式5份,除兄妹3人各执一份外,其余2份以备查或公证。
2007年8月28日,王翠兰因病去世,赵伟则由其子女轮流照顾。2008年10月20日,赵伟自书一份遗嘱,遗嘱称两处房产按照自己和王翠兰订立的房产归属议定书处置。
病重神志不清,他突然更改了遗嘱
2008年8月底,李慧英到赵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5日,李慧英与赵伟登记结婚,但两人登记结婚的事并未告知赵伟的子女。
2010年5月至7月,赵伟病情加重,神志不清。在这期间,李慧英让赵伟立了6份遗嘱,主要内容是要求将其上述遗嘱所涉及的两处房产的50%由李慧英继承,赵伟应继承王翠兰的份额及其他财产也归李慧英继承。同时该遗嘱内容显示赵伟的子女不孝,前面所立遗嘱作废,她还请老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0年8月27日,赵伟病逝。在赵伟的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赵伟的遗体被李慧英安排火化。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定更改后的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被更改,赵伟的子女和李慧英只好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赵伟的子女拿出了赵伟的一本日记,上面写道:“2009年11月7日,在我(赵伟)住院之际,她(李慧英)将存单以家中无人为由,全部交给其女拿走,向其讨要,她说明年拿回。”赵伟的子女认为,李慧英和赵伟结婚就是为了占有他的财产。李慧英则称遗嘱已经公证,有效性不容置疑。
经过审理,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慧英未能举证证明赵伟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突然更改原先所立遗嘱的原因,且本案争议房产原系赵伟和王翠兰共有,并非赵伟与李慧英婚后添置,因此认定赵伟所立的最后6份遗嘱无效,本案争议房产仍按赵伟与王翠兰原立遗嘱内容归赵伟的子女所有。
李慧英随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释法
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
必须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
老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法律规范,通常来源于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此种法律规范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应基本吻合。因此,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根据调查,赵伟和其子女关系一直和睦。与赵伟并不认识的李慧英,仅照顾赵伟4个月,就在不告知其近亲的情况下与他结婚。随后,病重的赵伟在2010年5月至7月这两个月的时间内立了6份遗嘱,内容与之前所立遗嘱大相径庭。这种行为违背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这6份遗嘱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