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1 和幼女发生性关系
即构成强奸罪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了加大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 以金钱财物等
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强奸
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3 严惩在教室等场所
当众猥亵等行为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4 严惩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向未成年人受害方调查时
避免驾警车、穿制服
《意见》第13条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6 国家工作人员
性侵幼女等七种犯罪情节从重处罚
《意见》第25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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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今年25起校园性侵案:
校园“色狼”多超40岁
□据 人民网
《法制晚报》记者近日梳理今年曝光的25起校园性侵案,对施害者进行分析,尝试勾勒出涉案人员的大致轮廓。
身份:校长、数学老师占比最大
通过对25起校园性侵案件分析发现,校长对于学生的性侵害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25起案例中有5个校长性侵的案件。
作为一校之长的校长,不仅是一所学校的灵魂和主心骨,更是学校师德师风的践行者和模范。而校长性侵学生案件不断爆出后,“校长”一词受到诟病。在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带走开房事件被曝光后,“校长”更是引来非议。
校园性侵害案件中,有个明显特点值得关注:在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7名教师的任课情况,其中数学老师就占了5名,比例高达71.4%。安徽舒城猥亵7岁女学生的五旬男教师、河南桐柏县性侵10余名小学女生的56岁教师、湖南嘉禾猥亵16名小学女生的57岁老师、邵阳市新宁县猥亵女生的金石镇水头中心小学教师、湖南新宁性侵女生长达两年的59岁教师均是数学老师。
年龄:施害者多超40岁
同时,在这25起校园性侵害案件中,7起案件没有提到施害者的年龄。在提到施害者年龄的18起案件中,平均年龄约为48岁,其中有14起案件施害者案发时年龄超40岁,占提到施害者年龄案件的比例约为77.8%。
曾有机构统计发现,结婚或者结过婚的施害者占性侵案件总量的35%。这些已婚人士中,20%的施害者有子女。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结婚有子女的施害者一方面能够扮演一个好父亲的角色,另一方面却残害着别人的子女。
先后对5名受害学生实施猥亵或强奸的四川会东县会东镇中心校教师王剑猛,和现任妻子已经育有一名两岁的女儿。据报道,在网络上可以找到王剑猛为女儿写的日记,字里行间,一个慈祥的父亲形象跃然纸上。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充满父爱的男人却不断残害着别人的女儿。
区域:安徽湖南发案最多
记者在25起案件中发现,安徽和湖南两省成为发案最多的省份,截至目前,今年两省各发生4起校园性侵案。而广东和湖北紧随其后,至今也已各发生3起。
记者发现,安徽和湖南两省的性侵发生地都在乡村,受害女生多为留守儿童。据媒体报道,安徽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在长达12年间,先后对9名女童实施性侵。受害者中最小的年仅6岁,9名女童的父母均长期在外地务工。
特点:受害人超4名案件近五成
教师与学生关系特殊,让校园性侵案难以被发现。这些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同一案件的受害者人数多,作案时间长。在记者统计的25起校园性侵案件中,就有11例有4名以上女童遭同一教师性侵害,占案件总量的44%。
今年5月被曝光的河南桐柏县56岁教师杨四富,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相继性侵了16名小学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