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强倒车时将车外的妻子李茵撞伤,因车辆投有保险,在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李茵将王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6.6676万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茵各项损失22万元,王强赔偿李茵3.8376万元。
2012年4月6日,王强在家属院的车库倒车时,不小心将车外的妻子李茵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李茵右股骨骨折,腘窝部损伤,右下肢功能丧失50%,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经查,王强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王强,该车在许昌某财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责险10万元附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3年3月24日。
在庭审中,王强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但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茵为被告王强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人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和李茵虽系夫妻关系,但李茵受伤时身处车外,符合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